驾驶车尾制动灯、倒车灯无效的重型货车,在倒车时将一骑轻便两轮摩托车者撞倒并碾死的驾驶员许某,在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8.5万元后,日前被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7年6月8日上午,安徽省蒙城县来沪的驾驶员许某驾驶车牌号为沪AG5417重型自卸货车,行经闵行区浦江镇汇东村8组6号门前便道时,由西向东倒车。这时,骑轻便两轮摩托车路过的王先生适经此地,因许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尾制动灯、倒车灯无效,货车将王先生连人带车撞倒,王先生倒地后,又被货车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许某打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作了供述。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许某驾驶的机动车车尾制动灯、倒车灯无效,且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贸然倒车,属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实王先生在事故中有过错,确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