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我市交警一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安部105号令的精神,“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这一做法同时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据市交警一大队王长林副大队长介绍,交警部门对下列10种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后教育放行: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路段超速50%以下的;驾驶同一辆机动车24小时内在同一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管控路段内连续发生多次超速10%以上、30%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次,其他警告后教育放行;外地(设区的市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地区)机动车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未造成后果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非人为超高的;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对抗洪抢险和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登记后教育放行,对严重超载的应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驾驶拖拉机进入城区禁行区域内道路,经指出后退出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当场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