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2012年5月31日财政部公布的修订版《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2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2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区市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和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