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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机动车安全国标的九大变化
作者: 刘秀虹 来源: 中国汽车报 日期: 2012年07月30日

“车祸猛于虎”的感受常常刺激着我们的神经,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四项指标(事故总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常年居高不下,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一方面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在持续迅猛增加,另一方面,人们对安全出行的期待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管理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修订2004年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无疑是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机动车道路运行管理的有力手段之一。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组建的修订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机动车产品技术、制造、销售及运行等方面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时两年零两个月,历经九稿,终成新的国家标准。9月1日,新国标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2012)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与修订前的GB7258-2004相比,GB7258-2012更加严格,也更为细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管理,提高了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水平的要求,并针对新产品、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了相关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作为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础的技术标准,通俗点儿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标尺,是门槛,达不到它的要求,机动车就无法取得上路行驶的“通行证”。它是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对于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来说,它是为安全护航的“保护神”。对比前后两个版本的国家标准,在乘用车方面,新国标围绕安全、节能、环保这条主线呈现出九大明显变化。

变化一 新增新能源汽车方面的相关规定

GB7258-2012中不仅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另外,鉴于电动汽车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4.8.1中,删除了引用标准GB/T4094.2《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识》。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标准在与时俱进。

变化二 明确定义,细化分类,杜绝“跨界”

新标准中修改了机动车、汽车、乘用车、摩托车等定义,对于近几年出现模糊不清的车型予以归类,使标准使用者能更为清晰地理解相关条款适用的主体。乘用车定义明确了乘用车可牵引的挂车是中置轴挂车。在“3.5摩托车”条文中说明,摩托车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从而划清了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界限。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使用方向盘转向,新标准规定了乘客座椅必须纵向布置,方向盘位置和座椅间距都有尺寸规定,从设计和制造上避免摩托车超员,防止摩托车“汽车化”。

变化三 细化了车辆识别标识 强化车辆的“身份证明”

GB7258-2012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永久保持的、能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要求。乘用车还需具有可供读取的VIN特征信息的电子数据。4.1.6中还规定了在后背厢标识车辆识别代号及在其他5个主要部件标识VIN或零件代码的要求,目的是加强乘用车的“身份证明”,便于车辆的管理、查验和追踪。

变化四 明令禁止进行存在安全隐患的改装

GB7258—2012对产品标牌做了详细规定,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对于进口改装车,可只有一个产品标牌,其上标明的制造国与机动车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制造国应一致。同时,第4.1.8条规定“对机动车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标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识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新国标对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改装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不仅禁止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而且不能加装强制标准以外的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以避免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第12.5.1条标准中,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的规定。可以看出,新标准对于车辆改装的限制更加明确。

变化五 增加对进口车标牌和信息的中文化要求

警告标识无中文的现象,在进口车和国内合资厂家生产的引进车型中普遍存在,给使用者造成不便。新国标对此进行了强制要求,在第4.8.3条中规定,“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这样便于使用者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机动车的各项警告事项,便于更安全地驾驶。另外,第4.1.2条中规定了产品标牌标示项目,项目名称应有中文,进口车也必须遵守此规定。

变化六 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

标准第4.15条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和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是一个定性要求。考虑到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定量的要求需参见其他相关国家标准。

变化七 新增有利于了解车辆及防止误操作的规定

在GB7258-2012中,增加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说明书必须对其装备的安全气囊、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防抱死制动装置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实施过渡期事项加以说明;说明书中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等,使机动车所有者更清楚了解车辆实际安全性能和运行安全要求,更好地保证行车安全。

同时,标准规定,“驾驶者在驾驶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的挡位位置的标志。”对自动变速器的设计做了要求,自动变速器需在驻车挡(P)或空挡(N)时方可启动发动机,具有自动启停功能时在驱动挡(D)也可启动发动机;变速器在换入倒车挡(R),以及由驻车挡(P)位置换入其他挡位时,应通过驾驶人的不同方向的两个动作完成,以减少驾驶者误操作的概率。也就是说,通常见到的挡位P-R-N-D“一”字排列的自动变速器将不符合新国标的要求。

变化八 增加了乘用车被动安全防护的要求

新国标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要求,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并规定乘用车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以期更好地保证驾乘人员的安全。

变化九 关注儿童和残疾人的乘用车安全

新标准除了对校车有详细规定外,还规定乘用车应能可靠固定儿童安全座椅的要求,以保证儿童的乘车出行安全。另外,新国标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以使车辆更符合残疾人的使用需要,提高他们的驾乘车安全系数。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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