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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不达标出事故驾驶人负全责
作者: 吴戈 来源: 中国汽车报 日期: 2012年08月20日

专访北京市合九千律师事务所律师修军

GB7258-2012即将实施,缓速器、盘式制动器等安全件将被强制安装。不过,以往ABS等安全件安装难的经历表明,即使有国标强制安装,实际也不一定能够执行。由此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对此,法律方面将如何界定责任呢?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市合九千律师事务所律师修军。

《中国汽车报》:国家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有什么不同?

修军: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的,属于行政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法律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和效力均不同。法律效力高于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国汽车报》:在执行国家标准的过程中,零部件企业、整车企业、用户、行业协会和执法部门应在哪些方面有所作为?

修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企业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建议用户或者消费者在挑选产品时应选择取得认证证书或者在产品和包装上有认证标志的产品。

行业协会应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国家标准,搞好国家标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并监督会员严格遵守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汽车报》:如果车辆在国标正式实施后并未装用安全装置或私自拆除,那么,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修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且是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那么,机动车驾驶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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