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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保护是必要之举
作者: 李智峰 来源: 中国汽车报 日期: 2007年11月26日

两周前,《外商投资威胁我国汽车产业安全》一文在本报刊登后,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本报记者及《跨国直接投资对我国汽车产业安全的影响研究》课题组均接到了许多读者来电,纷纷表达对此话题的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情况,记者进一步采访了该课题组成员。该课题组在研究中国汽车产业安全现状及影响因素的同时,也对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在维护汽车产业安全方面采取的措施,作了详尽调查。

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产业经济学博士后郭焱指出,从国外的经验看,在汽车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手段,以保护本国的汽车产业安全,是非常有效和必要的。

“跨国公司一旦全面控制我国汽车产业,必然会损害国内汽车产业的中长期发展力,最后使国内汽车产业成为无核心技术、无完整产业链体系的跨国公司加工厂。”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信息室工程师潘增友在作了跨国直接投资对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力影响因素分析后对记者说。他认为,在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作用,使外商直接投资符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目标。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信息室主任孟岩告诉记者,美国政府在保护产业安全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研发上大量投入,并尽快把成果用于工业生产。二是在相关政策制定上尽量考虑发挥企业与地方的积极性,对新产品在税收、贷款和开拓市场方面给予扶持。

孟岩介绍说,美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鼎力支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新一代汽车合作计划(PNGV)”。PNGV计划为期10年,涉及美国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运输部、环保局、国家航空航天局及国家科学基金会7个部门。PNGV是一个空前的政府与产业界合作的计划,也是一个官产学研大规模统一行动的高新技术产业计划。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信息室工程师陈海峰告诉记者,在日本汽车产业发展初期(1904~1960年),一系列保护政策的实施,对日本汽车产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其中,《汽车产业安全现状评价事业法》规定:“凡是在本国一年内生产汽车3000辆以上者,都必须事先经过政府许可,这种汽车公司半数以上的持股人必须是日本国民。”《临时措施法》禁止战略物资进口,迫使福特和通用公司关闭在日本的工厂,退出日本市场。《同国外企业在轿车方面合作和装配的方针》则规定,允许轿车生产厂商同国外企业进行公平合作,可进口零部件在国内组装,具体做法是先CKD组装3~4年,然后逐步实现本土化。

陈海峰强调,日本首先重点扶持的是汽车零部件企业,使之能够迅速降低整车生产成本,然后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并促进企业的兼并重组。

韩国汽车工业始于20世纪40年代,从起步阶段到自主创新阶段,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通过技术植入、合资合作以及并购三种方式。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信息室工程师潘建亮告诉记者,为了保护汽车产业安全,韩国1960年制定的《外国资本引进法》一直实行到1997年。该法对外商在技术转移、本土化率、出口、股权形式、资本收益等方面均有限制性规定,同时限制外国资本进入,将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利用国外贷款上。

“德国政府对本国汽车工业的保护,在增强汽车工业竞争力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通过控制投资对汽车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设定更高的技术门槛等。”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情报所信息室工程师李新波对记者说。

据李新波介绍,德国汽车工业一直是本土品牌所控制,强大的技术实力令其他汽车企业很难进入。去年,德国本土品牌的市场占有率高达69%。李新波认为,德国对汽车工业的管理值得我们学习。在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政府主导型,还存在多头管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资源配置没有发挥好,阻碍了汽车产业长期发展和竞争力提升需要的宽松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的形成。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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