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安部公布了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数据,在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机动车制动失效、爆胎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占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19.1%,比2004年增加了3起。
人们把道路交通事故称之为“没有硝烟的世界大战”。从改善交通安全这方面来说,除了有效管理之外,汽车的技术性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除了违章驾驶、遵纪守法意识薄弱之外,制动技术落后也是重要因素。
为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涉及到车辆制动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商用车产品上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国家强制标准对商用车制动提出明确要求
制动系统是汽车行驶安全的重要保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制动系统的安全性能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我国涉及到汽车制动系统及部件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有: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
参与过上述多项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的交通部公路研究所周天佑研究员指出,在这些标准中,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标准。据介绍,应急制动系统是独立于行车制动系统以外的一套备用制动装置,它应该保证车辆运行时,在行车制动系统突然失效的紧急情况下,起到使车辆迅速减速直至停车的制动作用。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它对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评价方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大型客车和重型货车要强制安装ABS。该标准规定:“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且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ABS。”该标准对于ABS的要求于2005 年5 月 1日开始执行。
商用车国标执行不到位
周天佑表示,国外发达国家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普遍执行制动装置安全标准。我国参照欧盟标准制定了自己的相关标准。GB 12676-1999从起草第一稿到正式出台,经过了十多年时间,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从1999年标准出台到2003年10月1日标准开始执行,中间有长达4年的准备期,生产厂家的技术水平应该能够达到标准的要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商用车行业对这些标准的执行普遍不到位。
“我一直搞汽车制动系统的研发工作,平时特别注意观察商用车制动系统的使用情况。经过我的调查,现在公路上跑的卡车能有一半装上应急制动装置就不错了。”一位多年从事汽车制动技术开发的业内人士说。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最近,他在调查时,还看到国内一些主流企业生产的重卡仍然没有安装应急制动装置。某知名企业2004年推出的重卡新车型没有装应急制动装置,另一家知名企业2005年推出的重卡新车型也没有安装此类装置。
“尽管我们的标准比国外晚了8到10年,也为生产企业提供了几年的准备期,但是,目前国内关于制动系统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得不太好。 ”一位专家无奈地说。
制动装置没引起消费者的关注
“生产企业对车型的宣传误导了用户。”一位重卡制动器生产企业负责人尖锐地指出。他批评整车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时,有意无意地将国家强制安装的安全装置如ABS当做车辆增加了豪华配置的卖点去推广,与真皮座椅、桃木内饰、天窗、高保真音响并列宣传,使用户不了解这些配置的真正作用,往往以为这是些可有可无的配置。
“一些企业将制动系统作为销售的卖点宣传,而不是当做标准法规去执行。”周天佑对这种行为也颇为不满。
ABS在轿车上现在已成为标准配置,但在商用车上,除了高档客车以外装车率还不高。2005年年底,国内某著名重卡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上试装ABS,还当成重要新闻予以广泛传播,由此可见这一标准执行的难度有多大。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一位参与过上述标准制定的专家说,这些标准的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ABS是加在行车制动系统上的一套控制系统,难以从结构上进行观察和判断。对不熟悉汽车理论和结构、不了解ABS的用户或验车场检验人员而言,仅从车辆外观上不能判断车辆是否装备了ABS。
我国的山区公路越修越多,对车辆的制动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短评
任何原因都不该成为拒绝执行国家标准的理由
既然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执行标准,就没有理由不执行。但在我们的商用车行业中,国家有关制动系统的安全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却是事实。
执行国家标准走样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人说,市场恶性竞争是标准执行不利的主要原因。
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需求的影响,近一时期,商用车市场增速减缓,价格竞争仍然是最主要的竞争方式,很多用户还处于“价格决定购买”的消费状态,对同样的产品只选择价格最低的。
一家客车企业技术负责人告诉记者,某运输公司老总选车时,要亲自指定所购车辆的品牌,还要指定车辆底盘的品牌、发动机的品牌以及主要配置的品牌。最后扔下一句话:总价不准超过多少。达不到他的要求,他就要到别的厂家去买车。而对那些配置可以解决什么问题,他就不太了解,提不出什么要求。作为生产企业,在此情况下,只能尽量控制成本,在他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减少他没有提出要求的配置,包括ABS。
中国重汽集团技术中心一位从事制动系统研究的工程师说,有些企业故意将制动系统装置作为选装配置向用户介绍,用户不要就不装。因为这些配置价格都比较高,怕用户接受不了。而只要能在当地上牌照,多数用户就不会选择这些配置,而各地的法规执行情况也不一样,有些地方没装这些配置的车照样能上牌照。
虽然安装制动系统装置,会增加汽车生产企业和用户的成本,但是市场恶性竞争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成为拒绝执行国家标准的理由。
另一方面,因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造成的社会成本升高问题更不能忽视。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8738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死亡人数虽然比上年有所减少,但是仍然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成为令人汗颜的世界第一。
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无条件执行,市场恶性竞争和其他任何因素,都不该成为拒绝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