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是参照ECE/EEC(EC)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制定的。在具体内容上跟踪欧、美、日三大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截止到2008年4月底,已批准发布的汽车(含摩托车)强制性标准共97项,其中主动安全28项、被动安全24项、一般安全25项、环保和节能20项。在已发布现行强制性标准中有23项正在修订,另有24项新标准项目正在制订中。附表列出我国颁布的现行汽车强制性标准。
现将将制定或修订的主要强制性标准简要作介绍。
主动安全标准
最新发布的汽车灯光标准,有6项强制性标准,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正在上报待批的汽车灯光标准有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及挂车前位侧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等6项。还有《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已完成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该标准技术内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以代替GBll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GBll564-1998相比主要增加ⅠB类和ⅢB回复反射器定义及试验方法,其余变化不大。
ⅠB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是指与其他嵌入车身的信号灯复合的回复反射器。目前使用在M1类车辆上的回复反射器几乎都是ⅠB 类。以前都把它们当成ⅠA和Ⅲ类看待。在试验项目、条件、限值上也执行ⅠA 或ⅢA类。按照目前灯具上反射器的构成比例,ⅠB类多于ⅠA类,ⅢA类多于ⅢB类。
● 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昼间行驶灯标准在国内首先制定,它对应于ECER87-2007《关于机动车的昼间行驶灯的认证统一规定》为非等效。主要差异是修改了范围、删除了ECER87中有关管理方面的内容,增加了检验规则。该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基本采用ECE法规的内容。昼间行驶灯在我国北方地区可能会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
昼间行驶灯是一种面向前方,在昼间行驶时,使对方车辆能清楚看到自己的灯具。这种灯具在欧洲发展很快,特别是极地地区寒冷地带,由于常年冰天雪地,对汽车行驶安全极为重要。据国外研究显示,安装了昼间行驶灯能避免很多白天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了两车头部相撞,其中多车相撞致命率下降25%,多车相撞受伤事故下降20%,车辆损坏下降12%。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变化较大,不少主机厂提出在汽车上配置昼间行驶灯的要求。而即将颁布新修订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已将昼间行驶灯列入。
● 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我国的车身反光标识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FMVSSl08和ECERl04法规有关规定。
重长型货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可有效地增强夜间或清晨、黄昏等低能见度条件下的识别性,尤其是夜间无照明条件下的识别性,从而使后方行驶车辆的驾驶员能更早地注意到前方车辆的存在并及时采取措施,因而可有效地避免因太晚发现或根本没有发现前方车辆存在而发生的车辆尾部相撞或侧面相撞交通事故。事实上,正是由于车身反光标识在减少后方行驶车辆碰撞自身车辆的概率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在国外应用越来越广泛,继美国和欧盟之后,加拿大、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俄罗斯等国家也相继要求在本国大型车辆上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该标准适用于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规定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分为反光膜型和反射器型;规定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颜色为红、白相间;车身反光标识应具有较高反光性能,为交通参与者提供了警示信号,使行驶车辆能保证交通安全视认距离,标准规定安全视认距离为450m以上。
●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乘用车制动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都与现行国家标准存在很大差异。标准技术要求部分内容修改采用ECERl3-H,试验方法部分参照VCA试验规程和ISO6597制定。
适用于M1类车辆即包括汽油车、柴油车、代用燃料汽车、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增加了电力再生制动系统、电控传输、车辆主动巡航系统等先进技术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增加了车型认证和认证扩展的内容;提高O型和I型试验的性能要求;对指示制动失效或故障的报警信号作了明确规定。该标准于2007年11月14日进入WTO通报程序,目前该标准已完成在WTO通报过程,将于近期发布。
●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21259-2007)
根据ECER98-2003《关于批准装有气体放电光源的汽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并考虑我国国情,删去和修改了(GB21260-2007)与我国现行管理规定不符合的条文,将弯道照明前照灯的要求列入标准。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由于发光强度高、寿命长、光效高、光色更接近日光,照明不受电压波动影响等诸多优点,国外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开始应用于汽车照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被纳入欧洲法规,现在轿车上得到了比较广泛应用。我国已有很多车型采用。该标准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汽车前照灯清洗器(GB21260-2007)
它作为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使用的配套产品装置,在国际上是成熟产品,国内目前处于产品开发阶段。前照灯清洗器在国际上分为强制和非强制两种。从进口到中国的车辆来看,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时安装气体放电前照灯和前照灯清洗器,一种是仅安装气体放电前照灯。在我国如采用气体放电前照灯,会车照明条件将大大改善,不仅可提高会车速度,而且又保证行车安全。但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当前照灯一旦受到污染,其眩目情况可能会增加,反过来影响行车安全。根据GB4785规定,安装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的车辆应安装前照灯清洗器。
该标准修改采用ECER45-2001《关于批准前照灯清洗器和与清洗器有关的车辆的统一规定》。考虑到我国国情,该标准对ECER45-2001作了一些修改,删去和修改了与我国现行管理规定不符合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