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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回收利用的政策法规
作者: 未名 来源: 网友推荐 日期: 2008年08月06日

汽车的回收利用及再制造事关汽车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近年来,欧美日等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政策法规,在防止报废汽车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实现材料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欧州:汽车制造商承担回收责任

2000年9月,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制定了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的指令(DIRECTIVE 2000/53/EC),规定成员国在2001年完成国内立法,限期禁用镉、汞、铅和六价铬等重金属。欧盟指令还明确了第一阶段的要求(2006年1月1日之前达到85%的回收利用率,80%的再使用和再利用率)。据悉,欧盟指令规定汽车制造商承担全部回收责任(由汽车制造商免费回收报废汽车),因此促进了汽车制造商与拆解破碎企业之间的业务结合,提高了回收拆解行业的技术及资金能力。

目前欧洲报废汽车回收的发展趋势是以先进的粉碎后处理技术来替代原来复杂的拆解工艺。这其中以大众汽车的SiCon工艺最具代表性。SiCon工艺主要是将经过粉碎作业后的粉碎残渣进行进一步的分离,分离出铁、有色金属、碎颗粒、碎毛、碎砂、含聚氯乙烯的物料等物质,然后找到这些物质的销售渠道进行回收利用。

2006年12月,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简称欧盟REACH法规)获得通过,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现行的40个法规,成为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许可的管理法规,其内容涉及汽车产品。

美国:发展再制造实现变废为宝

2001年,通过制订的《未来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指南》明确了美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目标:在2020年达到95%。此外,美国环境保护署发布的《再制造材料建议公告》,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及相关材料,推动了美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发展。

虽然,目前美国暂无国家级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规,但是,美国现行的有关产品连带责任法规、各州单独实行的立法,加上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使得美国汽车消费者不能随意废弃报废汽车。与此同时,报废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材料资源,在美国具有较高的残值,因此,汽车回收利用企业能够在不需要汽车制造商和车主支付废车处置费用的前提下,通过诸如零部件再制造、旧件及原材料出售等完全市场化行为进行企业化经营。

统计数据显示:汽车再制造是美国最大的再制造产业。截至1995年,美国废旧汽车再制造领域的公司总数逾5万家,其中包括像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卡特彼勒这样的汽车业巨头,全行业年销售总额360多亿美元,总雇员近34万,其再制造业务包括发动机、动力部件、离合器、转向机、空调压缩机、启动电机、发电机、刮水器电机、水泵、油泵、刹车助力泵等。

日本:车主支付报废车处置费用

2002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汽车回收利用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规规定,汽车用户需交纳回收利用费,包括5项费用:ASR、气囊、氟里昂处理费、资金管理费和信息管理费,否则车辆不能通过年检。

日本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对粉碎残渣(ASR)、氟里昂和气囊类三种物质规定了不同的回收要求。其中,ASR的再利用目标是2005年回收30%(质量比,相当于整车88%的实际再生利用率),2010年50%(相当于整车92%的实际再生利用率),2015年70%(相当于整车95%的实际再生利用率)。

日本汽车回收利用体系非常注重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及采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建立和运行电子清单系统,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破碎等环节进行明确的统计和监督,其互联网系统接入了销售店、拆解厂等超过2万家有关单位的详细信息。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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