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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
作者: 方海峰 侯华亮 来源: 汽车与配件杂志 日期: 2008年第37期

汽车发动机再制造与新品相比,降低成本50%左右,节约能源60%、节约原材料70%;新制造一台汽车的能耗是再制造的6倍;新制造—台汽车发电机的能耗是再制造的7倍;新制造汽车发动机中关键零部件的能耗是再制造的2倍。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条明确提出: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无论从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还是产业规模,都极具发展优势,有着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方面的制约。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析

循环经济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考虑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再制造是指以产品全寿命周期理论为指导,以优质、高效、节能、环保为目标,以先进技术和产业化生产为手段,进行修复、改造废旧产品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通过采用包括先进表面工程技术在内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基本不改变废旧零部件毛坯形状和材质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再加工,生成性能等同或者高于原产品的再制造产品的资源再利用方式,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据美国Argonne国家实验室估算:汽车发动机再制造与新品相比,降低成本50%左右,节约能源60%、节约原材料70%;新制造一台汽车的能耗是再制造的6倍;新制造一台汽车发电机的能耗是再制造的7倍;新制造汽车发动机中关键零部件的能耗是再制造的2倍。轮胎翻新耗能少、成本低,可实现同等新胎的使用价值,但翻新所耗原料为新胎的15%~30%,价格仅为新胎的20%~50%。

各环节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

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节能减排效果可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是我国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措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近期颁布实施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选定了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试点,积极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还面临着如表1所示的各环节主要问题的障碍。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解除制约因素,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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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回收环节

原料来源短缺问题是制约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修订相关的政策法规,取消限制条款、规范回收渠道、放宽进口限制,尽量拓宽再制造企业的原料来源范围,从源头上彻底解决原料来源紧缺问题。

尽快修订相关政策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发动机、转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此条款虽然对抑制拼装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限制再制造业发展所需的原料来源。大量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无法得到合理再利用,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建议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从政策上取消“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允许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为了再制造目的回收“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拓宽再制造企业原料来源。

规范废旧零部件回收渠道。结合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应适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尽快规范我国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渠道。目前我国用于再制造的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主要通过整车企业的售后维修网络、回收拆解企业及维修厂得到。今后,除整车企业的售后维修网络外,从其余渠道回收废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必须得到原生产企业的授权。经授权企业允许,被授权的再制造企业可从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废旧零部件。通过规范回收渠道,加强对废旧汽车零部件的监管,保证废旧汽车零部件最终进入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

适时放开废旧零部件进口限制。为了防止利用国外旧车零部件拼装汽车和确保国内正常市场贸易秩序,我国目前禁止废旧汽车和发动机等零部件进口。考虑到目前国内再制造企业原料来源短缺、劳动力成本低等优势,在符合国家有关进口废物环保控制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条件下,建议适时允许国内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进口国外废旧发动机和其它零部件用于再制造。考虑到调整进口限制政策涉及面宽,影响大,建议在先行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研究调整废旧汽车零部件进口的限制政策。

生产制造环节

再制造生产加工是恢复废旧汽车零部件再使用价值的关键。对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制造,国家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各类主体积极投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对从事安全、节能、环保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采取许可制度,实行资质管理;鼓励产、学、研联合攻关再制造共性技术。

鼓励各类主体参与投资。为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应鼓励国有、民间和外资等多种投资主体积极投资,尤其鼓励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参与再制造产业。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可采取独资、合资的方式建立再制造企业,也可委托已有的再制造企业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再制造生产。生产企业直接介入再制造产业,可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这样,有利于生产企业从产品设计环节就开始关注产品报废后的再制造,开展可再制造性设计;充分发挥生产企业的技术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再制造产品的质量一致性;利用生产企业自身的产品销售、维修渠道开展再制造所需废旧零部件回收业务和再制造零部件的销售业务;避免再制造产品与新品的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

对再制造企业实行准入机制。再制造产业涉及公共安全、资源再利用、环境保护等,再制造企业应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目前我国废旧零部件流通不规范,为了从源头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市场,建议对再制造企业实行准入机制和许可制度。再制造企业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技术测试、检验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具备再制造研发、生产及后续发展所要求的财力水平。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再制造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和抽查,确保运作符合规范。

鼓励再制造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再制造涉及零部件失效分析、检测诊断、寿命评估、表面加工、质量控制等多门类学科,尽管目前国内部分单位已经初步掌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关键单元技术,但是一些如无损探伤的自动化分析技术、剩余寿命及残余应力评定技术、微纳米表面工程技术、再制造快速成型技术和虚拟再制造技术等共性的基础性技术尚待攻关。主管部门应组织汽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和科研院所等联合进行再制造关键技术的攻关,共享技术成果。建议设立再制造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组建国家再制造工程技术中心,用以支持再制造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对产品的再制造性的设计、标准及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推进再制造技术成果转化。

质量保障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销售的再制造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明确对再制造产品的相关质量要求。

制定再制造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国家相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废旧汽车零部件产品再制造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法规,明确对再制造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在主要性能指标上要达到相应新件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国家相关部门定期对再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样检验,抽样的产品未达到技术要求的,要责令企业暂停生产并限期整改。

对关键再制造件实行资质认证管理。对从事涉及安全、节能和环保的零部件产品(如发动机、变速器等)再制造实行资质管理,建立产品和企业准入制度,要求企业建立产品的再制造技术标准、生产规范和质量检测程序,用于指导再制造生产。并对批量再制造的发动机和变速器进行产品抽样试验,达到试验要求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流通。由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生产能力、质量体系、环境等方面的审核。对绝大多数不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价值较低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可不在资质认证管理范围内,主要通过市场行为自行调节和管理。

制定不可再制造零部件产品目录。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对一些安全零部件产品,如安全带及卷收器、安全气囊及控制模块、制动阀(或制动泵)及制动蹄片(或者制动衬块)、离合器、停车装置、转向球头及转向锁总成、排放控制装置(催化器、排气管及消声器)、各类电子控制模块、包含铅、汞、镉及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等,原则上禁止再制造。相关部门应尽快制订《不可再制造零部件产品目录》,在目录内的汽车零部件只能以材料再利用的形式进行回收利用。

建立再制造产品特殊标识制度。对再制造产品要在外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字祥和标记。如再制造产品有特殊尺寸的还要用文件做出说明。此外,在售后配件管理系统中产品编号应对再制造产品做出特定的标识符,以表示该产品为再制造产品。

销售流通环节

销售流通是再制造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销售流通还面临着相关法规、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制约,从市场消费终端上限制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销售流通。

修订相关法规允许再制造发动机号码变更。发动机号码变更问题是困扰发动机再制造产品销售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管理制度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需登记来历凭证,即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此举是为了避免拼装发动机、车身和车架流入市场,但也阻止了合法的再制造产品的销售流通。在实际操作中,地方车辆管理部门不了解再制造发动机产品,不允许使用再制造发动机所引起发动机号码的合法变更。建议从政策上明确规定对有资质的再制造发动机生产企业生产的再制造发动机,可依法进行车辆注册信息的变更。由发动机再制造企业提供再制造发动机的来历证明,车辆管理部门依据该证明进行车辆注册信息的变更。

建立网络平台促进再制造产品销售流通。多年来,我国废旧二手汽车零部件的流通一直是各个企业独立经营,未形成网络化和规模化。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可建立再制造零部件的分类、条码等标识制度,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地区性和全国的再制造零部件网络平台,实施网络管理。

实施保障制度提升再制造产品售后服务质量。随着将来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进入的企业增多,再制造产品质量会参差不齐。因此,必须从对再制造产品的售后质量保证提出要求。建议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强制规定一定期限的售后质量保修期。再制造产品销售企业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提供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售后质量保修证明。

加强宣传培育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市场。再制造产品虽然质量可靠、价格便宜,但消费者认知度低,推广困难很大。应加强对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宣传,动员有关部门、汽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维修店,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传播再制造产品节能、减排、环保理念,宣传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优势,提高消费者珍惜资源、循环利用意识,引导消费者在维修时主动选择再制造产品,培育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广阔的市场。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考虑优先选择再制造产品,通过示范作用促进汽车再制造零部件的普及应用。

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出发,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推行汽车产品再制造工程,对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推动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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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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