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重要商品管理处处长陆万里在“改革开放30年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影响力盛典”上透露,《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最快将于今年一季度推出。
记者就此致电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据该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涛介绍,目前经销商签订的是汽车企业单方面制定的授权合同,其中充斥着不平等、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有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且整车企业可以随意解除授权。
为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弊端,平衡厂、商关系,规范经营活动,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与商务部牵头,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合同。
经过一年的研究、起草、讨论和修改,《授权合同》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得到汽车厂家和经销商的普遍关注。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批准通过了《授权合同》的最终版本。
据宋涛介绍,《授权合同》包括十三条内容,在授权期限、经营管理、销售任务、网络扩张、质量责任分担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就其中的几点主要内容,宋涛作了详细介绍。
授权期限
针对《办法》中,经销商反映强烈的授权期限过短的问题,《授权合同》将原来的1年提高至3年。对经销商而言,建店投入连年递增,利润率却逐年降低。经销商收回成本的周期越来越长,适当调高授权周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经销商经营风险。
根据《授权合同》规定,不仅厂家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厂家有严重违约行为,经销商也可自行终止合同,并且违约责任由厂家承担。厂家违约的情况包括:因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导致经销商经营该品牌车型连续6个月亏损;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而不能正常供货达6个月以上;违反《授权合同》的约定或《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并在经销商书面通知后3个月仍未整改。
经营管理
在厂家单方面制定的现行合同中,“霸王条款”比比皆是,厂家可以轻易干涉经销商的经营管理,小到规定办公设备的品牌和进货渠道,大到决定经销商人事设置,严重损害了经销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权益 。
针对这一问题,《授权合同》明确规定经销商可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需要设立组织架构,设立销售部门、售后服务部门、财务部门等,自行聘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厂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经销商整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规范,但不得干涉经销商的人力资源、经营、财务等企业管理活动,充分尊重经销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所享有的各项自主权利。厂家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经销商的股权(上市公司流通股权除外)。
厂家有权根据经销商所在区域的市场状况,与经销商共同商定对现有经销设施的装修装饰、改造、添置等。但厂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指定购买的要求,包括但并不限于建店设计、建设材料、家具、设施、设备、工具、含硬件及软件在内的IT产品、施工等项目,不包括该品牌汽车故障诊断专用设备。如厂家提出指定购买要求的,由厂家承担全部费用。此外,厂家不得限定汽车附件、维修用原辅料、轮胎、机油、油漆的供应商。
网络扩张
近几年,厂家大力扩张销售网络,令经销商叫苦不迭。在应对品牌间的竞争时,还要忙于应付同品牌间的竞争。网络扩张过快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给汽车流通业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在《授权合同》中规定,厂家若要在经销商的授权区域内增加同品牌授权经销商,需得到当地汽车流通行业协(商)会依据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市场需求等状况评估认可,且新增加的同品牌授权经销商与既有经销商经营设施相距不少于15公里。在暂未设立汽车流通行业协(商)会的地区,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进行评估。
销售计划
以往厂家在确定经销商销量上,拥有绝对话语权。
《授权合同》明确指出,厂家在每年10月向经销商提供下一年度产品供应计划,经销商可依据授权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经销商数量、市场实际状况等,向厂家提交下一年度的整车销售预测计划。但该销售预测计划不作为经销商向厂家订车的依据。
此外,《授权合同》对配件供应作出规定。经销商应在前一个月下旬向厂家提交次月交货的月度整车订单,厂家在接到订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回复,不得向经销商强制搭售订单以外的产品。此外,厂家不得要求经销商购买不在购销条款中约定的整车、配件或其他货物,不向经销商提出购销条款以外的收费要求。同时,厂家不得向未授权的任何第三方出售该品牌的汽车和配件。
在货款支付方面,经销商在收到厂家确认的整车订单、配件订单的5个工作日内,向厂家支付总货款10%的定金。厂家在中国境内向经销商发运整车或配件的同时,书面通知经销商支付货款余款,并附发货凭证复印件,经销商应在收到通知及发货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商务政策和返利政策
以往厂家在制定商务政策时往往更关注自己的利益,忽视经销商的生存情况。为提升销量,不仅强行将滞销车型搭售给经销商,还控制着返利的返还形式。不是以现金,而是以现车的形式发给经销商,增加了其经营压力和经营风险。同时,厂家还经常“看人下菜碟”,对实力雄厚的经销商和相对弱小的经销商采取差别对待,严重损害了部分经销商的利益,违法市场的公平原则。
《授权合同》明确规定,厂家应合理制定商务政策,与经销商协商签署商务政策合同。应保证同品牌汽车经销商享有一致、公平的商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在商务政策中涉及销售返利的政策应保证同品牌经销商一致、公平,但不得以搭售或限定销售数量为销售返利条件。销售返利按月度结算,厂家逐月以货币形式向经销商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
销售价格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厂家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授权合同》规定,在不低于厂家向经销商交付汽车的价格基础上,厂家不得限定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最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