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的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08年底,我国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余辆,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180款车型,召回次数达155次。针对部分汽车生产企业故意隐瞒缺陷,对缺陷调查消极配合,以及不能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今后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力度。另外,今年上半年,货车和挂车也将被列入召回范围。
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车主有效投诉2933起,从2004年以来,累计投诉总量达到8800起。2008年共开展20多次汽车缺陷调查,这些调查最终促使企业实施9次召回行动,使受影响的召回数量超过2004年~2007年的总和。由缺陷调查引发的召回车辆数量达43万辆,占2008年我国汽车召回车辆总数的80%。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表示,经过调研,国家质检总局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今年上半年将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这对保障汽车下乡顺利进行、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
据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赞松介绍,目前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不能按期提交召回情况报告,不能按照要求通知车主,造成召回率过低。一些4S店要求车主自费修车,召回公告为免费更换实际则变成免费检测等。王赞松称,今年将加大处罚力度,采取罚款、风险预警等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
自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颁布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起,我国开始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探索和实践。为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化建设,2008年12月24日经国家标准委批准,正式成立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风险评占、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