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召回条例》)。与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召回规定》)相比,《召回条例》将进口车和重要零部件纳入召回范围,召回处罚力度增大,汽车生产商如故意隐瞒汽车缺陷,最高处罚金从3万元提高到产品货值金额的50%。
《召回条例》将进口车纳入召回范围。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并明确指出“汽车产品生产 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 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资车企和代理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同时,汽车产品召回范围也扩大了。《召回规定》所指的汽车产品,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 辆”。而《召回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汽车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汽车列车和挂车以及轮胎、底 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这意味着重要汽车零部件首次纳入召回范围。
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召回规定》给了车企10天“缓冲期”,现在已经没有如此“优待”了。《召回条例》规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 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
此外,《召回条例》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对于召回处罚力度加大了。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为3万元。专家认为,这点钱对汽车生产企业来说实在微不足道,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召回条例》将对此实行零容忍态度,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以及其经营者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对于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