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国家质检总局下发《2010年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其最后一章提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质量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三包规定》等立法工作;调研起草《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这仿佛预示着,难产多年的汽车“三包”,将在今年有些眉目。如今2010年已过半,《汽车三包规定》却仍无出台迹象。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即汽车“三包”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从那时起,人们便以为汽车“三包”出台指日可待。不过,近6年过去了,该草案依旧还是“草案”。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曾表示,可能不会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或将实行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简称《条例》),并称《条例》已经在草拟之中,不久将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时至今日,《条例》也未见庐山真面目。
汽车消费纠纷逐年增多
在目前汽车“三包”还未出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如发现车辆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车或换车,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四法一条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对于产品质量有缺陷的汽车,有相关的条文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换车的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近年来,关于汽车类商品的投诉与维权纠纷层出不穷。中国消费者协会新近发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180件,同比上升54.7%,上升速度居投诉排行榜第5位。其中,汽车维修、售后服务、营销合同等方面的投诉分别为1449件、1089件和583件。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表示:“法律都是原则性的,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仍是部门规章,对生产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所以汽车‘三包’有必要尽快出台,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包”不可替代
尽管现在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支持,但其与汽车“三包”完全不同———召回不涉及汽车包退和包换,仅仅是包修;召回解决的是批次车辆的问题,消费者遇到的则是个案。此外,二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立法宗旨也不同。汽车“三包”所起的作用,将是不可替代的。
在目前“三包”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由于相关条例尚不够具体,并没有明确表明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享受哪些具体权利。因此,消费者若提出退车、换车,目前仍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才能得到解决。而厂家或经销商是否配合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全国私人轿车保有量为2605万辆,比上年末增长33.8%。随着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问题车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出台汽车“三包”,帮助消费者维权。然而,现实却是消费者维权无足够法律依据,而汽车制造企业与经销商相互推卸责任。
“三包”出台遇阻
在邱宝昌看来,汽车“三包”出台难的根本原因是利益博弈。“有些制造商认为,汽车‘三包’出台会导致对消费者保护过度,因为作为一种大宗商品,汽车的零部件多,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三包’草案规定在35天之内出现问题要进行相应赔偿,制造商可能觉得无法承受。”
在“三包”权利的归属问题上,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激烈的利益博弈。汽车“三包”草案第五条规定:“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是整个草案的总原则,也是“三包”草案受争议的焦点之一。这就意味着将经销商推到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前台。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除了消费者、制造商、经销商的利益难以平衡之外,相关检测机构、鉴定方法的缺失,也是汽车“三包”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之一。“在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之后,必然要面临检验,但是检验的高额费用由谁来承担?哪家检测机构是消费者和制造商都认可的?”他还指出,举证难也是汽车“三包”实行后将面临的一个难题。根据我国目前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做鉴定、逐一申报,都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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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难产六年
◆200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公告,其组织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2005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人士表示,质检总局将把缺陷汽车召回范围由9座以下的汽车扩大到9座以上的客车,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由汽车扩大到玩具等其他产品,并将适时出台《汽车三包规定》。
◆2009年3月3日,全国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指出,全国质检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立法进度,……《汽车三包规定》等的起草和修订工作;二是继续做好汽车和玩具召回管理工作……
◆今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在一类规章制(修)订项目中列有《汽车三包规定》,进度显示已报质检总局法规司。
国外汽车“三包”规定
俄罗斯
俄罗斯政府2004年12月中旬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条款(包括汽车产品)。该条款指出,消费者购买包括汽车在内的产品,只要在15日内发现瑕疵,购买人可要求卖方无条件退货;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如果累计返修时间超过30天,也可要求退货;经销商不能按期交货的则处以罚款。
美国
美国“柠檬法”是保护购买有缺陷汽车的车主权益的州法律规定的总称。其基本内容是,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的有缺陷的车辆,在合理的尝试次数后制造商仍没能修好车辆,消费者有权利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
根据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如果一辆汽车同样的问题修了三次仍出现,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或换车;如果发生的质量问题涉及驾驶者安全,修一次修不好就可以要求退车。在1年半内或者行驶里程在18000英里以内,在经销商处修的时间加起来超过30天,也可以要求退车或者换车。某些品牌的汽车只要购买时间在7天以内,不论车辆自身有没有毛病,经销商都可无条件退款或更换。
日本
在日本,对汽车售后的修、换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决定的。一般汽车质量保证期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同时将汽车使用者在汽车的检查、维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写入法律。日本“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作为民间组织,它有效保证了中立性、公正性。
欧洲部分国家
目前在一些欧洲国家适用的主要是《1999/44/EC指令》。该《指令》规定,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其强制的最短质量担保期是两年,但销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延长担保期。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则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