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工信部在官方网站发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商用车准入规则》)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低速汽车准入规则》)。这两个规则的发布,使我国汽车行业准入管理在明确“谁来管”、“管什么”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怎么管”。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我国汽车行业实行准入管理。此后,汽车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和发布了汽车准入管理的相关文件,汽车准入管理体系得到逐步完善。2008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职责划入新成立的工信部,明确了汽车准入管理“谁来管”的问题。2009年1月5日出台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是关于我国汽车行业准入管理的一个完整、系统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准入管理“管什么”的问题。此次出台的两个准入规则,重在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商用车准入规则》对新建商用车企业的投资、产能、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该规则提出,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总额不低于20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8亿元,生产设施设备投资不低于8亿元。此外,还需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低于5亿元,相关仪器设备投资不低于1亿元。规则拟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规则中的生产许可条件,新建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跨产品类别生产商用车整车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
该规则设定的商用车企业产能门槛为:重型载货车不少于1万辆,中型货车不少于5万辆,轻型货车不少于10万辆;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000辆,轻型客车不少于5万辆。
该规则还明确,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驾驶室、车架(底盘)、车箱/车厢的制造能力,并具备发动机、变速器、车桥等三大总成之二的制造能力。轻型客车、大中型客车企业应具有整车、车身的制造能力,其中制造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车架(底盘)的制造能力。
此外,该规则还规定,申请产品许可的商用车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必须提交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说明。
业内人士表示,《商用车准入规则》将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商用车企业和产品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低速汽车首次被纳入准入管理,《低速汽车准入规则》为低速汽车生产企业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时间表:2020年年底以前,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许可条件应当与轻型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许可条件一致。届时,达不到轻型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条件的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可转产三轮汽车、专用汽车及零部件等。
根据该规则的生产许可条件,三轮汽车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与三轮汽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少于8000万元,产能不低于5万辆,连续两年的年产量不得低于2000辆。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与低速货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少于1亿元,产能不低于5000辆,连续两年的年产量不得低于500辆。
进入门槛低、企业众多、规模普遍较小,是多年来我国低速汽车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2004年10月1日,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发布实施,将三轮农用车改称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车改称低速货车,并将二者合称为低速汽车。
2006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提出,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进行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定三轮汽车生产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3000辆、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500辆才可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从此次发布的《低速汽车准入规则》对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要求看,三轮汽车5万辆、低速货车5000辆的产能要求,与2006年《通知》的要求相比,生产准入门槛大幅提高。
我国低速汽车行业经过20年多年的发展,生产厂家由最初的几家发展到现在的100多家。统计显示,2009年,前10位三轮汽车生产企业的产量占三轮汽车总产量的96.35%,前10位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的产量占低速货车总产量的80.07%。《低速汽车准入规则》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低速汽车行业整合和全面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