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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国Ⅳ标准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作者: 杨彩芳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日期: 2011年05月30日

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行乘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即国Ⅳ排放标准。凡排放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车,将无法进入工信部的新车目录。

据了解,早在今年年初,国家环保部就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复函》对于不同车型实施国Ⅳ标准的时间给了明确的规定。《复函》中要求,除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外,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三、国四、国五阶段)》(G B17691-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暂定推迟一年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三、国四阶段)》(G B18352.3-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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