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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的区别
作者: 黎明 来源: 商用汽车杂志 日期: 2012年2月刊(下)

召回与三包不是一回事。从表面看,汽车召回和三包都是为了解决汽车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两者在问题的性质、法律依据、对象、范围和解决方式上都是有区别的。总体而言,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这种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⑴ 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⑵ 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召回规定或条例,以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⑶ 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⑷ 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⑸ 解决方式不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但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认为,被召回的汽车产品的质量一定就差。专家表示,汽车是技术密集型产品,涉及上万个零部件,而这些零部件又是由成百上千个配套厂生产的,而且汽车的使用环境千差万别。因此,尽管各大汽车制造厂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但是,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还是难免出现一些妨碍安全的问题。所以,少量汽车上出现一点安全缺陷是难以避免的,一般与汽车制造水平、产品质量的高低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厂家在发现缺陷后采取得当的措施积极进行召回,就能很好地消除缺陷。记录显示,汽车发达国家几乎所有汽车厂家每年都会进行召回,其中不乏国际知名品牌,但是这些品牌的汽车依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钟爱,没有人怀疑其产品的品质。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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