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关于卧铺客车存废的争论,实质上反映了多头管理的矛盾。我国汽车行业的多头管理由来已久,而且愈演愈烈。多头管理的背后是利益的争夺,指望各部门放弃利益争夺不现实。在管理方面,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协调的情况也经常有,但是沟通、协调的结果往往对于改变多头管理的弊端来说是杯水车薪。
产品认证 多家争抢 检测内容重复率达90%
目前,汽车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前,需进行国家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地方环保目录四项强制性认证,分别归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保局管理。
有企业人士表示,公告认证、3C认证和环保认证有许多重复的内容。比如,公告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总计为49项,3C认证规定的检验项目为47项,两者完全一致的项目有44项。也就是说,这两种认证的检测项目重复率达到了90%。企业所有的产品等于是做了两遍几乎一致的检测。
污染控制 环保部总是走在工信部前面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进一步增加和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机动车污染控制成为重要的课题。目前,汽车的尾气控制主要有环保部和工信部来设立标准,虽然在标准内容上相似度极高,但是在执行时间上环保部总是走在工信部前面。环保部一直坚持排放升级按时间表执行,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出于行业发展的考虑,希望能稳步推进。因此,在步调上出现了不协调。比如:国Ⅲ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实施是在2008年7月1日,但国Ⅲ汽油标准2010年1月1日才真正供给,延迟了一年半(其中九个省又延迟了半年)。国Ⅲ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直到2011年7月1日的规定日期之后,国Ⅲ柴油还没供上。
在一段时间内,国Ⅲ重卡还可以上工信部公告,但此时已经不能上环保部的公告了。能上工信部的公告,却过不了环保部的“关卡”,汽车企业有苦难言。不仅企业在生产环节存在困惑,在销售环节,经销商也颇有怨言。
燃料消耗量限值 两部委争得不可开交
2009年6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否则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今年7月1日,工信部制定的《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标准生效,该标准规定了新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柴油和汽油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不达标车辆将无法进入公告。
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检测成了交通运输部、工信部两大部争抢的香饽饽。在燃料消耗限值问题上,交通部与工信部的管理明显产生了重叠,但在一段时间内,双方都不愿意放手。
最终,工信部发布通知称,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将共同确定承担重型商用车辆油耗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并认可其油耗检测报告;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对重型商用车辆的油耗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经确认的检测机构在进行样车检验时,可进行工况法油耗或道路综合法油耗检验。可以一并进行工况法油耗和道路综合法油耗检验的,应一并进行检测,不得要求企业重复送样车,并按一次检测收费。
中汽协会此前向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工信部递交了报告,沟通两部委涉嫌重复管理的问题。国务院的回复意见是:希望各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工信部的回馈是:欢迎交通部与工信部对此事进行沟通。交通运输部的回馈是:检测的办法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有企业人士表示:“工信部采取的是工况测试法,交通运输部采用的是等速油耗测试法。由于两种试验方法有本质的差别,符合‘一拖二’条件的试验项目屈指可数,绝大部分试验项目还得做两次,所谓减负减的只是皮毛。”
质量监管 谁都能召回
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其中涉及四个“婆婆”。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范。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汽车产品召回上升至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令召回条例。
虽然上升到条例,汽车行业还面临着法律错位的问题。比如,这个部门可以用《标准化法》管汽车召回,那个部门可以凭借《节能法》要求汽车企业召回,第三个部门可以依据《大气污染法》要求企业召回,企业依然要多面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