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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亏损多 呼吁减轻税收负担
作者: 高嵩 来源: 和讯 日期: 2013年03月05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国富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减轻交强险业务税收负担的提案》中建议,免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税率及税基,以改善交强险经营亏损的现状。
 
自2006年7月1日我国交强险制度开始实施以来,交强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承保的机动车数量从2007年的6178万辆增加至2011年的1.1亿辆,累计承保机动车4.6亿辆次;累计赔付2521亿元,处理事故赔案6990万件。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交强险制度在积极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的同时,交强险本身的经营却面临长期持续亏损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从历年的交强险经营数据来看,交强险业务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受人伤赔付标准上升、零配件价格及维修工时费提高等影响,案均赔款逐年上升,2011年案均赔款较2006年上升57.3%;二是交强险辆均保费逐年下降,2011年辆均保费较2006年下降8.9%;三是交强险的投资收益自2009年起就难以弥补承保亏损,2009-2011年承保亏损分别为29亿元、72亿元及112亿元,考虑投资收益后,经营利润率分别为-4.8%、-9.6%及-10.1%。综合上述因素,自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经营持续亏损,累计承保亏损达287亿元,投资收益累计为114亿元,两者相抵后,累计经营亏损达173亿元,经营利润率为-5.2%。
 
高国富表示,目前国际上现行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费和支付的赔款均全额转入政府特别设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将保费和赔款分摊给各保险公司,以实现各保险公司间的风险及收支的均衡。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同,交强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不同公司间的费率差距已经在不断拉大。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美国、韩国、中国香港等。
 
我国推行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外一种组合。该组合一方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不给予税收优惠,经营亏损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自2008年以来,交强险进入持续亏损状态,亏损金额不断扩大,已与不盈不亏的原则发生背离。长此以往,将形成系统风险,不利于交强险的长期正常经营。
 
高国富认为,从交强险成本的组成分析,除赔付成本外,其成本中各项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分别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约为5.55%-6%;手续费支出,行业规定不得超过4%;保险保障基金,0.8%;救助基金,2%;监管费,0.2%;以及与商业险分摊的共同费用。其中,营业税金在交强险成本中占有一定比例,对于弥补交强险的经营亏损具有改善作用。为此,他建议,免征交强险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税率及税基,以改善交强险经营亏损的现状。
 
高国富表示,交强险属于法定业务,是为保障公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能够得到基本保障而建立的公益性质险种,具备政策性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特征。同时,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单设账套管理,也具有社会民生领域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特质。减免交强险营业税,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惠及民生,理应纳入保险领域税收优惠范畴。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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