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汽车工业是技术密集、资金密集、人才密集型的现代产业,随着全球经贸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汽车产业和贸易也日趋全球化,汽车工业正日益成为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分工协作的产业,汽车产品也越来越广泛地在全球范围内流通。
由于汽车产品的使用功能和特点,使它具有非常大的特殊性,它在满足人和物的运输需求,给社会带来巨大进步和效益的同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可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浪费不可再生的能源,给当代人及其后代子孙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这不仅涉及汽车产品的使用,汽车产品的制造质量更是与之息息相关。因此汽车工业已不仅仅涉及一个产业的利益问题,而直接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汽车产品的制造已不仅是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而已转化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来进行制约和规范。
各国汽车技术法规成为国际贸易壁垒,全球统一工作势在必行
按照国际惯例,各国政府纷纷从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环保、节能这3大方面(后来又增加防盗)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对汽车产品专门建立起完整的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有效控制。从这一点来看,汽车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对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随着国际范围内汽车产业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当初主要为保护整个社会公众利益而制定、实施的汽车技术法规逐渐成为阻碍汽车产品在全球自由流通的贸易技术壁垒,成为汽车制造企业面临的一个较大难点和成本,其原因主要在于:
1.多年来,通过WTO及其它各种多边和双边贸易协调机制的努力,各国和各地区间的关税壁垒已经被逐步打破,以关税为主要代表的贸易性壁垒已逐渐不再是影响汽车产品在国际间流通的主要障碍,而非贸易性的技术壁垒逐渐成为这一障碍的主要形式,其中尤其以技术法规和以这些法规为技术基础建立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为非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手段,它们在满足各国政府保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汽车产品在国际间的自由流通;
2.各国、各地区的汽车技术法规各不相同,需要企业逐一应对,其中尤其以欧洲联盟、美国、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为国际上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汽车技术法规,在国际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其技术内容为许多国家借鉴和采用;
3.各国、各地区的汽车技术法规始终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当中,这既是各国、各地区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维护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社会公众利益,不断提高技术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包含提高技术壁垒,保护自身汽车市场的因素。
由此可见,要保证汽车工业这一日趋国际化的现代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和统一也就势在必行。
联合国WP29成为开展全球汽车技术法规统一的组织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开始认识到各自为政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阻碍了汽车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通,限制并阻碍了商品经济规律应起的作用,于是由国际上一些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牵头,开始进行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的协调与统一的工作,以打破世界各国、各地区已形成的汽车技术法规这一贸易技术壁垒。在当时情况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UN/ECE/WP29)成了开展这种世界范围内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一工作的主要组织。
WP29于1998年6月25日制订《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注1),因此该协定书也就简称为《1998年协定书》。世界各国以此协定书为法律框架,共同制修订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该协定书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原UN/ECE/WP29(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作为开展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调和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UN/ECE/WP29的名称随之更改为:“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orld Forum for Harmonization of Vehicle Regulations),仍简称为WP29,开始按照《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中规定的程序规则制定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同时WP29继续运作《1958年协定书》,继续制修订ECE法规。到目前,《1998年协定书》的正式缔约方共计31个(注2)。
历史之所以选择UN/ECE/WP29来开展全球范围内的汽车技术法规协调统一工作,其原因为:
1.UN/ECE/WP29成功运作《1958年协定书》,具有开展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统一工作的技术基础
早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欧洲汽车生产和贸易的迅速发展,欧洲各国原有的汽车技术法规和认证方式阻碍了贸易的自由化和技术交流,为此在原西德、法国、意大利、荷兰四国的首倡下,联合国ECE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为《1958年协定书》,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修订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即ECE法规),并按照ECE法规开展统一的型式批准(即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以打破欧洲各国的疆界,便利汽车贸易与技术交流。WP29当时成为《1958年协定书》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ECE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1958年协定书》通过WP29的成功管理和运作,在国际上产生深远影响力,在促进汽车产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便利流通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后来《1958年协定书》不仅被绝大部分欧洲国家签署,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非欧洲国家签署。《1958年协定书》框架下的ECE汽车技术法规,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技术法规,不仅被欧洲,也被欧洲以外的其它许多国家普遍采用,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即主要参照采用ECE法规制定而成。
2.UN/ECE/WP29的广泛参与性,是其具有开展国际汽车技术法规统一工作的技术基础
由于UN/ECE/WP29工作的重要性及卓有成效,因此参加该组织的成员范围十分广泛,早已超越了欧洲和《1958年协定书》正式缔约方的范畴,概括而言,WP29的成员主要为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两大类。
以政府身份参加WP29的国家包括如下几类:
⑴ 联合国《1958年协定书》的正式缔约方。目前共有48个,大部分为联合国ECE的正式成员国,再加上作为一个独立缔约方参加ECE《1958年协定书》的欧洲联盟(EU);以及日本、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韩国、泰国、马来西亚、突尼斯等非欧洲国家(非ECE成员国)。
⑵ 非《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的少数几个欧洲国家,包括冰岛、列支敦士登、安道尔;
⑶ 其它联合国ECE正式成员国,包括美国、加拿大;
⑷ 其它非ECE成员国,包括中国、巴西、阿根廷、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沙特阿拉伯等国家,这些国家大部分为联合国《199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
许多非政府组织以非官方身份参加WP29,这类组织主要分为4部分:
⑴ 代表汽车工业界利益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OICA(国际机动车辆制造商组织)、CLEPA(汽车装备及部件供应商协会)、IMMA(国际摩托车制造商协会)、FEMFM(欧洲摩擦材料制造商协会)、ETRTO(欧洲轮胎与轮辋技术组织)等;
⑵ 标准化工作组织,包括(但不限于):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GTB(1952年布鲁塞尔工作组)等;
⑶ 代表车辆使用者或消费者利益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CI(国际消费者联合会)、AIT/FIA(国际旅游联盟/国际汽车协会)、IRU(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等;
⑷ 相关的国际技术和试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能源署(IEA)、通过催化器控制排放协会(AECC)、机动车和道路交通技术协助联合会(UNATAC)、国际汽车检验委员会(CITA)、运输技术监督组织(TDT)等;
ECMT(欧洲运输部长会议)也作为独立的机构派代表参加WP29工作。
由于WP29参与国家和组织的广泛性,为其开展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调统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全球汽车技术法规统一工作成果斐然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WP29在《1998年协定书》框架下建立全球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的工作成果斐然,截止到2010年1月1日,已有12项成果出台,包括11项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GTR)和一项规范性技术文件(S.R.1)。具体项目见表1:
除了已出台的GTR法规,WP29继续对首批尚未完成的GTR项目开展起草工作,现剩余2项GTR项目尚未完成,具体项目及最新进展情况见表2。
除进行新GTR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外,WP29还继续对已出台GTR进行修订工作,包括:
● GTR1车门锁和车门保持件(修正本1);
● GTR2世界协调的摩托车排放试验循环(修正本2,以引入限值要求);
● GTR7头枕(启动第二阶段的工作,制定出详细的动态试验规程和具体要求,考虑将头枕高度由800mm增加为850mm);
● GTR9行人保护(启动第二阶段的工作,引入Flex-PLI腿型)。
2008年开始,WP29又追加了两项新的GTR项目,即:
● 世界协调的轻型车辆排放试验规程(WLTP)
● 摩托车控制器、信号装置和指示器位置和识别
世界协调的轻型车辆排放试验规程(WLTP)GTR项目于2008年开始启动,2009年WP29初步确定了制定WLTP全球法规的工作计划,鉴于该GTR的协调工作量和难度均较大,因此计划分为三个阶段完成,同时在WLTP非正式工作小组内针对不同的内容分为3个分组开展工作:车辆驾驶循环分组(DHC);试验规程分组(DTP);GTR文本分组。在开展DHC和DTP工作的同时,GRPE还将在前期开展轻型车辆非循环排放(OCE)和空调(MAC)试验规程的制定工作。
2009年,WLTP车辆驾驶循环分组(DHC)已率先开展工作,制定全球协调的轻型车辆排放试验循环,于2009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我国派遣有关专家出席该会议,并表态提供相关的车辆工况数据。
2009年3月,WP29第147次会议批准了制定摩托车控制器、信号装置和指示器位置和识别GTR的提案,由WP29/GRSG启动这一工作,现已在GRSG(一般安全性工作组)2009年10月的第97次会议上开始起草工作。
我国在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制修订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我国已经是WP29《199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因此我国在WP29的工作中也就不可回避地需要履行《1998年协定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我国作为41998年协定书》缔约方享有的权利
《1998年协定书》规定在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制定的程序上,分两个不同的程序:
⑴ 将候选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转化为全球汽车技术法规。任何《199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都可以提议将自身采用实施的汽车技术法规列为候选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如按规定的表决程序获通过,即成为候选的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被列入GTR候选纲要中。所有的ECE法规自动转化为候选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任何缔约方可以提出将某一候选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上升为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如按规定的表决程序获通过,该候选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即成为正式的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列入全球注册中。
⑵ 制定新的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对于候选纲要中没有的法规项目,缔约方可以提出制定新的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其表决程序同上。
《1998年协定书》的所有缔约方组成管理委员会,对列入候选纲要和全球注册的GTR法规项目和草案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对列入GTR候选纲要的法规项目,只需缔约方1/3的赞成票即可获得通过,但这1/3的赞成票中还必须有欧盟、日本或美国三方中任何一方的赞成票。而对于列入全球注册的正式全球性汽车技术法规,则在表决中采取一票否决制,即有任何一个缔约方反对,该GTR草案就不能被通过。
我国作为《199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也同样享有提议将我国现行的汽车强制性标准列入GTR候选纲要,以及对列入GTR候选纲要和全球注册的法规项目和草案的审议与投票表决的权利。我国参加WP29及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同其它缔约方代表共同完成了对上述已出台的11项GTR和S.R.1的审议和投票表决,并对有关法规的内容提出了我国的修改意见,被WP29所接受,根据我国的意见对文本做出了修改,如:GTR 2中有关基准燃料的规定。
2.我国作为《1998年协定书》缔约方的义务
《1998年协定书》规定某项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一旦获得缔约方管理委员会的一致通过,即成为全球性技术法规,建立在全球注册中。管理委员会通过该法规的日期即为该GTR法规建立在全球注册中的日期,所有对该GTR法规投赞成票的缔约方有义务争取迅速将该GTR法规引入各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法规体系中。并将是否采用该GTR法规(包括接受符合该GTR法规的产品),以及开始采用GTR法规的日期和其它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合国。
上述各缔约方如果在法规建立在全球注册之日后的一年期结束时,未完成采用该GTR法规或已决定不将此GTR法规引入自身的法律或法规中,应提供一份将该GTR法规引入国内规程中的状况报告。该报告在不晚于一年期结束后的60天内提交给联合国。
在以后的每一个一年期结束时,如果仍未完成采用该GTR法规或已决定不将此GTR法规引入自身的法律或法规中,都应向联合国提供一份这样的状况报告。
我国作为《199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也同样具有上述采用全球法规和将采用情况向联合国报告的义务。由于我国对上述已通过的GTR法规全部投赞成票,因此我国有义务采用这些GTR法规。
近年来,我国根据汽车产业和标准化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我国汽车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积极采用GTR,目前已采用GTR9制定我国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24550-2009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该标准于2009年10月30日发布,2010年7月1日实施,今后将根据发展情况将其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0年初,我国启动了参照GTR8“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制定我国标准的工作,计划2010~2011年完成该标准的制定,该项目同行人保护标准一样,将先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今后再过渡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此外,在我国2009年的国标制修订计划中,已将GBl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修订列入计划,该项目的修订将参照采用GTRl。在摩托车标准化工作领域内,2009年年底,在启动我国摩托车排放第4阶段标准的制定工作中,已考虑将GTR2(WMTC)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我国的标准中。
注1: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
注2: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欧洲联盟、德国、俄罗斯、中国、韩国、意大利、南非、芬兰、匈牙利、土耳其、斯洛伐克、新西兰、荷兰、阿塞拜疆、西班牙、罗马尼亚、瑞典、挪威、塞浦路斯、卢森堡、马来西亚、印度、立陶宛、摩尔多瓦、突尼斯、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