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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制动器委员会简介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制动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译名BRAKE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制动器委员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产品型分支机构,实行单位会员制。
 
本委员会宗旨:配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做好工作,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为广大企业提供交流、研究、合作等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服务,起到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内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宣传和组织行业内企业贯彻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行业团体的形式出面保障行业内企业的合法利益和正当权益,促进行业内各企业的共同发展,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持续发展。
 
本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配合协会,组织专业成员制订(或修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案建议,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及行业各项技术标准;
(三)促进行业内部会员间的信息交流,跟踪了解行业产品的技术和市场信息,对国内外市场进行预测预报;
(四)收集、整理相关行业的市场分析资料,努力为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配合协会做好国内制动器行业的损害调查和预警工作;
(五)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解决行业会员单位面临的共性问题,对行业突出问题及时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六)组织贯彻执行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努力创造有利于行业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七)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同业进行交往,为会员扩大品牌效应,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八)根据会员单位要求,适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会;
(九)承担协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简介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整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理事会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下设12个部门、3个管理型委员会、25个产品型分支机构;现有1900余家会员单位。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振兴中国汽车工业为己任,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为政府和行业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政策研究、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国家交流、会展服务等为主要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搭建平台等方面的作用,以促进中国汽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国际汽车制造商协会(OICA)的团体会员、非常任理事,目前已同国际汽车行业组织和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汽车相关组织建立了密切联系。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英文缩写CAAM。

第二条 本协会是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相关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奋发努力,扎扎实实做好汽车行业协会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将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而奋斗。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提供调查研究建议、自律管理、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 调查研究汽车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车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 负责组织协调汽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四)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汽车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进行交往;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 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保护产业安全培训;

(九) 办好汽车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 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会员的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本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订和修订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同级领导人出任(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增补、变更;

(三)选举或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根据理事长提名,审议通过名誉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议确认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通过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理事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开展多种形式行业活动的需要,按照产品类别和业务性质将会员单位组合在一起,设立本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要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中协商推荐,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或主任委员单位(理事长或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单位或副主任委员单位(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和理事单位或委员单位(理事或委员)。根据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提名,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秘书长人选。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包括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组成及换届方案(包括名誉理事长、理事长或主任委员、副理事长或副主任委员推荐单位)和推荐聘任秘书长的人选,应经过本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再进行正式选举或换届选举和聘任,并报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和修订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应经过本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每个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社团经费收支表,由分支机构秘书处按时上报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任期届满,或理事长(主任委员)、秘书长届中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经理事会授权,审核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组成及换届方案和推荐秘书长的人选,以及《工作条例》,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过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解散、分立和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业经2003年1月16日本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转载请注明来源: 汽车制动网/chebrake.com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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