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制动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译名BRAKE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产品型分支机构,实行单位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委员会服从和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以诚信服务、互惠互利、携手进步为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本委员会宗旨:配合协会做好工作,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为广大企业提供交流、研究、合作等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服务,起到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内企业的呼声和要求,宣传和组织行业内企业贯彻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行业团体的形式出面保障行业内企业的合法利益和正当权益,促进行业内各企业的共同发展,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配合协会,组织专业成员制订(或修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案建议,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及行业各项技术标准;
(三)促进行业内部会员间的信息交流,跟踪了解行业产品的技术和市场信息,对国内外市场进行预测预报;
(四)收集、整理相关行业的市场分析资料,努力为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配合协会做好国内制动器行业的损害调查和预警工作;
(五)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解决行业会员单位面临的共性问题,对行业突出问题及时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六)组织贯彻执行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努力创造有利于行业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七)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同业进行交往,为会员扩大品牌效应,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八)根据会员单位要求,适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会;
(九)承担协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单位
第六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制动器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制动器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及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初审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
(四)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次不按规定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做清退处理,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必要时也可采取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进行会议,对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形成决议。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按照三三制原则(理事单位数量是参加本委员会单位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单位数量是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应由本单位负责委员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三)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调整理事会成员单位名单;
5.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接收和除名会员单位名单;
6.决定秘书长人选;
7.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8.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四)理事长主持本委员会工作,副理事长分工协助;秘书长具体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五)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可报中汽协会秘书处批准,再任一届;
(六)各单位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人员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本委员会,报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后,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会费统一由理事长单位代为收取和保管。普通成员单位在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向理事长单位缴纳会费,会费金额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一规定;如果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则每年将会费直接上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第十九条 委员会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 委员会经费保管单位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必须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经费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在每个会计期末以适当的方式向成员单位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换届之前,由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并进行监督,确保换届后全部经费余额顺利移交新一届理事长单位。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如遇特殊原因终止后,所有剩余经费上交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委员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制动器委员会第四届理事会
2006年9月20日